将住宅赠与父母,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受赠方于我省接受赠与,按照我省契税适用税率,除居民个人购买住房外,其他均为5%,全额征收契税。注意:根据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买卖房产所需缴纳税费:
买方所需缴纳税费: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对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于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于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再区分面积,减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卖方所需缴纳税费:
1.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5%的增值税和12%的增值税附加(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核定1%或差额20%“孰低”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按照核定1%或差额20%“孰低”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但不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按照核定1%或差额20%“孰低”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4.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税费详情仅供参考,具体税费规定可能随时间变化而变化,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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