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规定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公务员工资收入构成: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
事业人员工资收入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
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和交通补贴(班车补贴、公务用车补贴)。
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应承担纪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具体处分行为包括:
1. 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2. 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 违反规定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4. 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后继续开支相关费用;
5.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6. 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7. 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8. 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9. 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10.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
11.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12.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
13.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
1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15.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以上行为均会依据情节轻重,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此外,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如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将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解释权归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
来源:人事一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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