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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民法院近期公开审理了张红故意伤害一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红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千余元。
2018年3月,张红因土地纠纷与一名60多岁的村民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在打斗中,张红将老人的右腿打伤,导致其右胫骨骨折。经过五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人的伤势被认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7月,张红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但并未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张红主张原告人的伤是旧伤,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此外,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和误工费的主张,法院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红因宅基地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贾少杰 季延彪)
【五河法院普法】提醒:伤害他人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需承担经济赔偿。拒绝赔偿,只会让罪行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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